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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六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法国保罗—瓦莱◥里大学、法国马赛商学院共同合作创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

                  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 校招生章程;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1分、2分或3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具体分值设置以能使我校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最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A+A,A类和校长直通车计划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2B+。其他类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国防生、艺术特长生选测等级要求为2B。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一志愿投档考生的平均分,考生须服从所有专业的调剂。符合要求的考生数额不足时,我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法语(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国际政治、理科↑试验班(信息与数学)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国民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学习期间三分之二左右的课程采用英语或法语授课。

                  第二十三条∏∏ 我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A类)和国防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艺术设计、绘画两个专业将按“艺术类(美术)”专业名称公布分省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 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一律々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①费。另外,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8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约为23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当地法国合作高校的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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