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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主页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Ψ 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ぷ①,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及内蒙古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根据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 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优先录□ 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①排序,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均相同时,理工类优先比较物ㄨ理科目等级,文史类优先比较历史科目等级。

                  对上海市、浙江省考生的要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我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上述学生。

                  第二十条 关于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17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17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校区的英语(含翻译◢专业)、日语专业、俄语ω专业和盘锦校区的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含翻译专业)、日语专业、俄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日语□ 强化相关专业因实行英日双语教学,英语强╳化相关专业、金融学类、软件工程(含网络工程专业)、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电子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和盘锦校区∩其他各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按照美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非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类竞赛获奖者),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主校区的微电↘子学院、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大连开发区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美术、体育类专业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Ψ 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ξ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http://recruit.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http://pjzsjy.dlut.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411-84708124。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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